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966 条的法案。[第 269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8年06月02日
[ 1938 年 6 月 2 日第 269 号联邦法案]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1966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将行政法典第 1966 节修改为:“SEC.1966。电汇。——为方便公众,同样可以规定在菲律宾设有由邮政局进行的电报局的地方之间的电汇资金。因此,一名汇款人在任何一天可以直接或间接向同一个人、公司或商号转账的最高金额为 2000 比索。 “如果商业交易需要,邮政署长可以授权某些电报局最多定期汇出 5000 比索:但是,在邮政署署长的特别授权下,可以通过电汇汇出更多的金额。”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8 年 6 月 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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