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指示农业和商业部长、菲律宾国家银行和国家开发公司建立、运营和维护椰子干和其他可销售产品的仓库的法案。[联邦第 50 号法案]
[ 1936 年 10 月 14 日第 50 号联邦法案] 一项指示农业和商业部长、菲律宾国家银行和国家开发公司建立、运营和维护椰子干和其他可销售产品仓库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指示农业和商业部长、菲律宾国家银行和国家发展公司建立、经营和维护存放椰子干的仓库,如果有空间,其他适销对路的产品,应当按照其颁布的规章制度,按合理的收费标准接受存放。为此目的,他们被指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在他们认为有理由建立和运营此类仓库的地方获得合适的仓库,并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雇用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的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如果该官员或雇员不可用,他们可以雇用任何其他合适人员的服务。根据本法设立的任何仓库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或负责人均享有在富达基金中保税的特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对于如此存放的产品,应根据《仓库收据法》开具全票和收据。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指示菲律宾国家银行和国家开发公司从其控制的资金中,根据此类法规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仓库的建立、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资金进行投资。由他们与农业和商业部长商定的安排。经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得要求和经营位于其管辖范围内并根据本法设立的任何仓库,并根据第 3929 和 3000 号法案进行经营和维护。九百三十二,并根据上述市政府与有关政府机构和当局之间可能商定的安排,偿还投资于建立上述仓库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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