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4051 号法案第 SIS 部分的法案,称为退休金法案,由第 4238 号法案修订。[第 206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20日
[ 联邦第 206 号法案,1936 年 11 月 20 日 ] 修订第 4 51 号法案第 SIS 部分的法案,称为退休金法案,由第 4 238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第 4238 号法案修订的第 4238 号法案被称为“退休金法案”的第 1 节是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6. 根据本法规定离职或退休的人可被重新任命为岛屿政府的任何职位,但接受此类重新任命后,他将永远放弃所有未来的酬金和/或同样,根据本法第 3 节的规定,已将其有权获得的抚恤金打折的再劳累的人,在再次被任命为岛国政府的任何职位时,应首先退还给投资基金或他已将他的酬金权利转让给的银行,如果这些酬金以每月的形式支付给他,他将不会收到的所有酬金的总贴现价值款项:如果确信被重新任命到岛国政府任何职位的退休雇员的财务状况不允许他按规定进行退款,则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支付退还的款项每月分期付款,相当于岛国政府支付给投资基金或银行的款项的三分之一,从该退休和重新任命的雇员在重新任命后应计的月薪中扣除,这种每月扣除额将持续到最后一个月的分期付款岛国政府支付给投资基金或银行的款项,而其余三分之二或未支付的部分在每月月底未从有关雇员的工资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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