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处置和开发矿产地和矿产的法案[第 137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07日
[ 联邦第 137 号法案,1936 年 11 月 7 日 ] 一项规定矿产地和矿产的保护、处置和开发的法案 由国民议会颁布该法案:第一章 - 法案标题第 1 节。本法的简称为“采矿法”。第二章 - 定义 SEC。 2.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人”、“持有人”、“占用者”、“定位者”、“被许可人”、“承租人”、“被许可人”、“所有者”应包括个人、公司、 sociedad anomina、有限合伙和非法人协会,单数词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本法所称“吨”是指九百七又十分之二(907.2)公斤的短吨。第三章 - 矿产和矿产地的所有权 SEC。 3. 所有公有矿产地和属于国家的矿产,及其处置、开采、开发或利用,应仅限于菲律宾公民或公司或协会,至少百分之六十其资本由此类公民所有,但须遵守根据宪法设立的政府就职时的任何现有权利、授予、租赁或特许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4. 用于农业、工业、商业、住宅或采矿以外的任何用途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包括对可能发现的矿产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开采或利用的权利。或在表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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