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8 月 22 日第 606 号联邦法案 ] 一项规范船舶和航运设施转让并对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任何个人、公司、协会或实体,未经菲律宾总统批准,不得:由菲律宾公民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船舶; (b) 直接或间接向非美国或菲律宾公民的任何人出售、抵押、租赁、租赁、交付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1) 任何此类船只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2) 任何在菲律宾法律注册或持有证书的船舶。菲律宾注册处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或 (3) 任何造船厂、干船坞、造船或修船厂或设施,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c) 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谅解,在菲律宾境内为非美国公民或菲律宾公民建造或交付给任何非美国公民或菲律宾公民的人,或置于任何外国登记处或旗帜下,但未明确规定在本法案完全有效期间不得开始此类施工; (d) 订立任何协议或达成任何谅解,据此,非美国或菲律宾公民的任何人或为任何人的利益,在一家公司拥有控制权或多数投票权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并拥有任何船只、造船厂、干船坞或造船或修船厂或设施; (e) 促使或促使全部或部分在菲律宾境内建造但从未通过任何外国港口清关的船舶在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之前离开菲律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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