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定义其权力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7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5年12月31日
[ 1935 年 12 月 31 日第 7 号联邦法案] 一项创建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定义其权力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特此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委员会任命国民议会,任期三年。董事会成员应相互选举主席和副主席一人。他们应致力于董事会的事务,并应获得菲律宾总统不时确定的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在行政上隶属于财政部,并有权投资法律授权投资的所有现有资金,以及以后法律可能宣布的其他资金。可用于贷款或投资,尤其是以下: 贷款基金,根据修订的第 3335 号法案创建; (2) 根据第 3932 号法令设立的市政贷款基金;根据第 1736 号法案设立的弗莱尔土地贷款基金;圣拉萨罗房地产贷款基金,根据经修正的第 2478 号法案设立: 私人测量师贷款基金,根据经修正的第 3327 号法案设立;邮政储蓄银行基金,根据第 1493 号法案创建,现在受修订后的第 2711 号法案管辖;根据经修正的第 350 号法案设立的教师退休和残疾基金;根据第 3173 号法案设立的菲律宾卫生服务养老金和退休基金,其投资由第 3391 号法案授权;根据经修正的第 2711 号法案设立的菲律宾养老金和警察局的养老金和退休基金;土地所有权保证基金,根据Lund Title A»nr-Numbered 496 法案创建;根据修订的第 2818 号法案设立的大米和玉米基金;财产保险基金,根据经修正的第 2711 号法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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