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联邦法案第 7 条的法案,其标题为“建立国家贷款和投资储备的法案,定义其权力和用于其他目的”,经联邦法案第 109 号法案修订。第391章]
[第 391 号联邦法案,1938 年 9 月 5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联邦法案第 7 条的第二部分,其标题为“创建国家贷款和投资储备、定义其权力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联邦法案编号为 109。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7 号联邦法案第二节,经第 109 号联邦法案修订,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 国家投资董事会隶属于财政部,有权投资法律授权的所有现有资金,以及此后法律可能宣布可用于投资的其他资金,特别是以下资金: "(1) 根据经修正的第 3335 号法案设立的贷款基金; “(2) 市政贷款基金,根据第 3932 号法案设立; “(3) 修道士土地贷款基金,根据第 1736 号法案设立; “(4) San Lazaro Estate Loan Fund,根据修订后的第 2478 号法案创建; “(5) 根据第 3327 号法案创建的私人测量师贷款基金,经修正; “(6) 邮政储蓄银行基金,根据第 1493 号法案创建,现在受修订的第 2711 号法案管辖;”(7) 教师退休和残疾基金,创建根据经修正的第 350 号法案; “(8) 根据第 3173 号法案设立的菲律宾卫生服务养老金和退休基金,其投资由第 3391 号法案授权;”(9)菲律宾警察养老金和退休基金,根据经修正的第 2711 号法案设立; “(10) 土地所有权保证基金,根据第 496 号法案设立; “(11) 农业合作基金,根据经修订的第 2818 号法案设立; “(12) 财产保险基金,根据经修订的《行政法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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