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7 号联邦法案第 2、4 和 5 条的法案,题为“创建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定义其权力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109 号联邦法案]
[第 109 号联邦法案,1936 年 10 月 30 日]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7 条第 2、4 和 5 条的法案,题为“创建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的法案,定义其权力,并用于其他目的。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联邦法案第 7 号法案第 2 节特此修订为:“第 2 节。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隶属于财政部出于行政目的,并有权投资所有现有资金,其投资是法律授权的,以及此后法律可能宣布可用于贷款或投资的其他资金,尤其是以下资金:“( 1) 贷款基金,“根据经修正的第 3335 号法案设立;”(2) 市政贷款基金,根据第 3932 号法案设立;“(3)根据第 1736 号法案设立的弗莱尔土地贷款基金; “(4) San Lazaro Estate Loan Fund,根据经修订的第 2478 号法案设立; “(5) 根据第 3327 号法案设立的私人测量师贷款基金, 经修正; “(6) 邮政储蓄银行基金,根据第 1493 号法案创建,现在受修订的第 2711 号法案管辖;”(7) 教师退休和残疾基金,创建根据经修正的第 350 号法案; “(8) 根据第 3173 号法案设立的菲律宾卫生服务养老金和退休基金,其投资由第 3391 号法案授权;”(9)菲律宾警察养老金和退休基金,根据经修正的第 2711 号法案设立; “(10) 土地所有权保证基金,根据第 496 号法案设立; “(11) 大米和玉米基金,根据第 2818 号法案设立,经修正; “(12) 财产保险基金,根据第 2711 号法案设立,经修正,“关于此类基金的投资,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有权签订合同,贴现票据、证券和其他义务,执行和取消抵押权,起诉和被起诉,以及执行为实现本法的目的可能需要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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