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6 年制宪委员会法律,1986 年 3 月 25 日 ] 1986 年制宪委员会法律宣布颁布 1986 年制宪委员会法律。鉴于,“自由宪法”是根据第 3 号公告颁布的根据人民的使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立公正、自由和民主的宪政秩序:WHREAS,一个宪法委员会,其任务是提出一项“真正反映菲律宾人的理想和愿望的新宪章”人民”是根据上述第 3 号公告的第五条创建的;鉴于,现在有必要组织宪法委员会,以提供其运作的细节,并建立批准或拒绝拟议的新宪法的程序。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科拉松·阿基诺(CORAZON C. AQUINO),根据菲律宾人民的主权授权赋予我的权力,并根据“自由宪法”,特此颁布以下“法律管理 1986 年宪法委员会”:管理 1986 年宪法委员会的法律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86年宪法委员会管理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作品。 - (1) 宪法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十 (50) 名由总统任命的国家、地区和部门代表组成。 (2) 国家代表除应具备以下规定的资格外,还应为具有国家地位、具有政府经验或在各自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男性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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