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175 [ 行政命令编号273,1940 年 5 月 11 日] 美国国旗、菲律宾国旗和其他国家国旗的使用条例 根据宪法和现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曼努埃尔 L . 菲律宾总统奎松特此制定以下规定,在美国收回对菲律宾的主权之前,使用美国国旗、菲律宾国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菲律宾: 1. 在菲律宾政府军队参加的所有仪式上,美国国旗和菲律宾国旗应分列展示,前者在右侧。同样的规则,关于相对位置,应适用于两个旗帜在不同的杆上显示的所有其他场合。 2. 在其他时候,两面旗帜可以展示在一根标尺上,一根在长度不小于 10 英尺的水平横梁的两端,并牢固地固定在标尺顶部附近。美国国旗应在右侧,由站在岸桅上并面向大海或面向建筑物正面的人确定,或应在菲律宾国旗的北部或东部,如果在空旷的地方。 3(a) 在游行、检阅或其他仪式中通过的未加壳的国色和国旗应由所有在场人员敬礼,他们应面向国旗、立正并适当敬礼。 (b) 菲律宾政府军队参加的仪式应按规定进行。 4. 美国国旗和菲律宾国旗应在所有国定假日和其他历史或特殊场合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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