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444, August 09, 1976 ] 颁布与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中央计划经济体国家的贸易指南给: 贸易部长 工业部长 外交部长 计划部长 农业部长 自然资源部长 主席, 投资委员会 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 菲律宾国家石油公司主席 菲律宾椰子管理局主席 菲律宾出口委员会主席 国际贸易公司总裁 菲律宾交易所总裁 国家谷物管理局局长 局长, 化肥工业管理局 水泥工业管理局局长 国家钢铁公司总裁 所有其他相关机构。鉴于,发展和加强与所有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经济和商业关系符合国家利益;鉴于,为了有效和系统地执行与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贸易协定和临时贸易安排,贸易体制机制的变化需要通过某些指导方针;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一、商品模式 菲律宾与任何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中央计划经济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应符合各国适用于所涉商品进出口的现行法律法规。 .向上述国家出口货物时,应重点关注与进口国(如有)的贸易和/或经济协定中列出的出口产品,以及投资委员会出口优先计划中列出的产品,政府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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