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以规定后续销售的销售税并简化税收管理。 2006]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12月31日
[ 总统令号。 2006 年,1985 年 12 月 31 日] 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的某些部分,以规定后续销售的销售税并简化税收管理。鉴于,有必要减少对二次销售征收的税款,并使税负在后续销售的每个阶段更加公平地分配;鉴于,对后续销售征税将简化税收管理并确保自愿纳税;鉴于,有必要减轻农业部门的税收负担,以加快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税法第 162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62. 销售税和其他税款的退还和支付,(a) 销售总额、收据等的退还和税款的支付。(1) 负责支付米勒销售税的人原始销售税和其他百分比税。——除后续销售的销售税外,每个有责任支付根据本标题征收的任何百分比税的人,应按季度申报其总销售额、收入或收入或总价值实际从工厂或工厂仓库中取出的产品,并在每个纳税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缴纳应缴税款。”(2)后续销售应缴纳营业税的人。 ——每个对后续销售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应在每月结束后的十天内提交其总销售额的月度申报表并缴纳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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