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条,以提供更现实和公平的汽车销售税制度。第1357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8年04月21日
[ 总统令号。 1357,1978 年 4 月 21 日]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条,以提供更现实和公平的汽车销售税制度。鉴于,人们认识到汽车制造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有必要修改税收制度,以便为汽车提供更现实和公平的销售税;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特此修订为阅读如下:“SEC. 195. 汽车销售百分比税。——对于旨在转让汽车所有权的名义或有价对价的每次原始销售、易货、交换或类似交易,仅应征收、评估和征收一次。 , 或汽车所有权, 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支付的百分比税, 根据以下附表确定: "(A) 对于本地制造的汽车——如果建议零售价或标价或实际零售价,以更高,不超过 P35,000,税率为零售价的 10%;如果超过 P35,000 但不超过 P40,000,则税款为 P3,500 加上超过 P35,000 超出部分的 20%;如果超过 P40,000 但不超过 P45,000,则税款为 P4,500 加上超过 P40,000 超出部分的 30%; “如果超过 P45,000 但不超过 P50,000,则税额为 P6,000 加上超出 P45,000 的部分的 40%;“如果超过 P50,000 但不超过 P55,000,则税应为 P8,000 加上超过 P50,000 超出部分的 50%; “如果超过 P55,000 但不超过 P60,000,则税款为 P10,500 加 60% 超过 P55,000 的部分;“如果超过 P60,000,则税款为 P13,500 加 70超过 P60,000 的超额部分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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