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2 年 12 月 21 日第 1853 号总统令 ] 要求在开立涵盖进口和其他用途的信用证时缴纳关税。鉴于,现行的在申报进口报关单时缴纳关税和税款以及对货物进行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已证明在正确执行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的规定方面无效,并且加强了串通一方面是进口商和经纪人,另一方面是海关官员;鉴于,彻头彻尾的技术走私已经达到了不利于政府税收工作的程度,鉴于目前的情况需要政府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解决同样的问题,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 ,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 特此命令和法令, 作为土地法律的一部分, 如下: 第 1 节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尽管有相反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开立任何涉及进口的信用证,除非该信用证的申请人交纳进口应缴的全部关税。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应缴关税的金额应以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声明为基础,并受第 2 节规定的处罚。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2503 条。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令的规定同样适用,即使进口是在其他类型的付款安排或延期付款的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办法所收取的存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汇出,并缴纳通过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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