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496 年,1978 年 6 月 11 日] 制定新的菲律宾武装部队军官和人员的埋葬津贴标准,以防因履行职责而受伤或患病而死亡。鉴于,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官兵比任何政府人员团体都更积极地致力于消除目前在全国普遍存在的无法无天、混乱和肆意破坏生命和财产的行为;鉴于,在执行这些危险的任务时,他们中的许多人失去了生命,还有更多的人将为崇高的事业牺牲自己的生命;鉴于,丧葬费用大幅增加;鉴于,军事人员的继承人,特别是那些在行动中丧生的人,必须花费更多的钱来埋葬他们已故的亲人,他们有权获得的死亡抚恤金因此减少;鉴于,在从事上述严肃而微妙的任务时,有必要将菲律宾武装部队官兵的士气和效率保持在最高水平;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日期为1972 年 9 月 21 日,1973 年 1 月 17 日第 1104 号公告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授权并规定下列新的武装部队官兵丧葬津贴标准:菲律宾,尽管现行法律有相反的规定: 将军/旗官 P3,000 野战级别军官 2,500 公司级别军官 2,000 见习军官/学员 1,500 入伍人员 1,200 应征入伍人员/受训人员/预备役人员 900 国防部长应颁布有效执行本法令的必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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