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承认穆斯林离婚[总统令第 NO.第793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9月04日
[ 总统令编号。 793, September 04, 1975 ] 规定承认穆斯林离婚 鉴于第 394 号共和国法令规定的 20 年期限届满,在此期限内居住在非基督教省份的穆斯林按照穆斯林习俗和惯例的离婚应予承认1969 年 6 月 18 日;鉴于,由于穆斯林离婚深深植根于穆斯林文化中,并且穆斯林认为第 394 号共和国法的有效期限的连续性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穆斯林地区获得穆斯林离婚的做法不间断地进行;鉴于,不承认绝对离婚的民法典在第 394 号共和国法令规定的期限届满后适用于穆斯林婚姻,这可能会给穆斯林人民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从而破坏他们对政府为他们的福利和共同利益进行有意义的改革的诚意;鉴于,为了国家统一,必须继续给予穆斯林离婚的法律制裁。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条 居住在非基督教省份的穆斯林之间的离婚应得到承认和管理根据穆斯林的习俗和做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令自 1969 年 6 月 19 日起生效。于 9 月 4 日在马尼拉市作出,在我们的主年 1975 年。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总统 由总统:(Sgd.) ROBERT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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