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巡回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总统令第 NO. 126]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2月12日
[ 总统令编号。 126, February 12, 1973 ] 增加巡回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鉴于,根据 1967 年 9 月 8 日第 5179 号共和国法令设立的巡回刑事法院只有有限的管辖权与初审法院同时审理某些特定案件属于后者的原始和专属管辖权;鉴于,当向巡回刑事法院提起的复杂罪行被驳回时,往往会导致误判,因为并非巡回刑事法院可认定的罪行的所有要素都可以得到证明——例如绑架和谋杀,后者的罪行不能被证明证明并只留下巡回刑事法院对哪种罪行没有管辖权的绑架;鉴于,有必要将犯罪行为置于初审法院和巡回刑事法院的共同管辖范围内,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并且不属于军事法庭的专属管辖权,而法律规定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亡,或在上述处罚范围内;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法令如下: 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5179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以包括以下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1-A。巡回刑事法院应与初审法院对简单或复杂的罪行具有共同管辖权,这些罪行可判处永久监禁或死刑:但是,如果所指控的罪行是复杂罪行,并且仅是较轻的罪行经证明可以处以缓刑以下刑罚的,法院不予驳回,而应予裁定并处以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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