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40860 号,经修正(RE 外国借款法)[总统令15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3月13日
[ 总统令号。 150,1973 年 3 月 13 日 ] 第 4 860 号修正共和国法案,经修正(RE FOREIGN BORROWING ACT)某些项目;鉴于,经验表明在利用外国资金来源方面需要灵活;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根据 1973 年 1 月 17 日第 1104 号公告和 9 月修订的第 1 号一般命令1972 年 12 月 22 日,为了确保持续和加速实施我们的发展计划,特此下令进一步修改经修正的第 40860 号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并通过本法令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的土地。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0860 号共和国法第 1 节进一步修正如下: “第 1 节。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代表菲律宾共和国,签订此类贷款、信贷,包括供应商的信贷、延期付款安排,并签订和缔结双边协议,其中涉及其他形式的官方援助,例如赠款和商品信贷安排或可能需要的债务,并根据可能的条款和条件与菲律宾有外交或贸易关系或为联合国成员的外国政府、其机构、机构或金融机构或与著名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国民或国际借贷机构或公司将供应商的信贷或延期付款安排延伸至电子授权菲律宾共和国政府:“(A) 通过任何政府办公室、机构或工具,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进行工业、农业或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其中由法律授权,包括但不限于附件“A”中列举的项目,包括清单 1、2、3 和 4,它们是法案的组成部分,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可能不时推荐的此类项目和发展局并经菲律宾总统批准:条件是,根据本款授权获得的贷款、信贷或债务的至少 75% 应用于产生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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