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第 48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和 3 条的进一步修正(RE:外国借款法。)[总统令621-A]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4年12月23日
[ 总统令号。 621-A,1974 年 12 月 23 日] 对第 48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和 3 条的进一步修订(RE:外国借款法)。鉴于,政府的发展计划需要大量投资,以维持和推进为了国家的福祉,迄今为止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鉴于,发展计划的相当大一部分资金需求必须来自外国借款,特别是为进口资本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提供外汇成本,以维持各种优先事项的持续和持续实施政府开展的发展项目;鉴于,目前中央政府可能直接签订的外国贷款总额的上限为 10 亿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以及政府可能产生的 5 亿美元或等值的外币根据 1970 年颁布的《外国借款法》规定,包括政府所有和/或控制的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合格实体的担保余额被认为不足以满足与政府国家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外国借款计划;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法令: 第 1 节,第 4 8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经修改后,进一步修改为:SEC。 2. 贷款、信贷或债务总额,不包括利息和其他正常的银行费用,不得超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有信誉的国际组织或非-总统根据本法第一节授权招致的政府国家或国际贷款机构不得超过 50 亿美元或按贷款、信贷或债务发生时的通行汇率计算的等值其他外币支付期限不少于 10 年的费用,但为了国家安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恢复而签订的合同除外。国际借贷机构或公司提供供应商信贷或延期信贷安排应由中央银行可能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最后,在授权总额 50 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中的 75% 应用于公共部门的项目和其中的 25% 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项目,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协会或私人公司不得借款超过此类贷款总额的 15%菲律宾开发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金融机构授权再贷款产生的信贷、债务,但可能承担财务需求超过该限制的项目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和发展部的建议需要授权并获得总统的批准才能超过此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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