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39 年,1984 年 6 月 27 日] 经修订的第 4860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订(RE:外国借款法)。鉴于菲律宾外债的一般重新安排、重组或再融资可能要求将特定类别外债的外国借款排除在目前的上限之外;鉴于此类重新安排、重组或再融资计划同样需要政府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拥有或承包的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公司的外债提供担保;鉴于作为一项补充措施,有必要相应调整政府可能招致或担保的外债总额的上限;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并下令对经修正的第 4860 号共和国法进行如下修正: 第 1 节。经修订的该法案第 2 条进一步修改为:“SEC. 2. 贷款、信贷或债务总额,不包括利息和其他正常银行费用,不得超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有信誉的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的国家或国际贷款机构,总统根据本法第一节授权招致的金额不得超过 100 亿美元或其按贷款、信贷或债务发生时的现行汇率等值的其他外币,按不少于 10 年的还款期,但续期除外为国家安全和自然灾害引起的恢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条件是,来自非政府国家或国际贷款机构或公司提供供应商信贷或延期信贷安排的贷款、信贷或债务的价格、利率和其他费用应由中央银行可能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确定:最后,该授权总额的 75% 应由中央银行的项目承担 100 亿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公共部门,其中 25% 应用于私营部门的项目,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协会或私人公司不得借款超过此类贷款、信贷总额的 15%,菲律宾开发银行或任何其他政府金融机构,但可以承接资金需求超过限额的项目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经济和发展局的建议和总统批准超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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