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4860 号总统令修正的共和国法案第 1 (C) 条的进一步修正150(RE:外国借款法)[总统令第 150 号第351章]
[ 总统令编号。 351,1973 年 12 月 22 日] 进一步修订第 48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C) 条,经总统令第150 (RE: FOREIGN BORROWING ACT) I,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公告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命令和法令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 第 1 节。“(C) 小节”,经第 150 号总统令修正的第 48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条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C) 将此类贷款、信贷或债务的收益借给开发银行菲律宾土地银行和/或菲律宾土地银行应根据与外国债权人的协议管理上述收益,以便将其转租给个人、合伙企业、合作社、协会或私人公司,其股本如果未全额认购,通过基因开放订阅符合宪章规定的工业、农业和其他经济发展项目的直接和间接外汇需求,包括比索成本,该银行的规则和条例以及政府和为项目提供融资的机构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前提是菲律宾开发银行和/或菲律宾土地银行应向共和国支付菲律宾至少支付向其转交的此类贷款、信贷或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此外,用于转贷给私营部门的授权借款总额应由国家经济和发展局分配在工业、公用事业和农业项目之间取得适当的分配平衡:最后,前提是,工业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分别由投资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监管委员会批准,农业项目由农业和自然资源部推荐并经国家经济发展局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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