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宽限期,在此期间内为根据第52.[总统令编号。 226]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6月25日
[ 总统令编号。 226,1973 年 6 月 25 日] 给予宽限期,在此期间内为根据总统令规定的未征税机动车辆支付第二次税收特赦。 52. 鉴于,一些免税机动车的所有者/拥有者,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在总统令第 3 号规定的截止日期(1973 年 3 月 31 日)内缴纳第二期应缴的机动车税款。 . 52;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法令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 未支付第二期和最后一期应缴税款的未缴税汽车的车主/所有人上述汽车,根据第 52 号总统令的要求,特此给予最长但不迟于 1973 年 7 月 31 日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内支付第二次分期付款,加上未支付的 4% 的附加费分期付款;未能在最后的宽限期内缴付,将导致汽车被完全没收,并有利于政府退还先前已缴纳的税款;在根据本法令缴纳关税和税款后,应免除纳税人因未对此类机动车辆正确缴纳关税和税款而承担的所有刑事责任。于 6 月 25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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