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对符合某些条件的未征税机动车辆进行税收特赦[总统令52]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1月16日
[ 总统令号。 1972 年 11 月 16 日 52 日 ] 宣布对符合某些条件的未征税机动车进行税收特赦 鉴于,根据 1972 年 9 月 26 日第 2-A 号一般命令,从免税人转让的大量机动车/实体向非免税个人/实体或未缴纳正确关税和税款的进口机动车辆,已被当局扣押或自愿上交当局,目前处于政府监管之下,等待评估和征收应缴纳的正确关税和税款;鉴于,只有少数(如果有的话)车主或拥有者能够为这些机动车辆支付正确的关税和税款,因为根据目前的税率和计算系统,正确的关税和税款将超过目前的车辆的市场价值,使得现行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将对善意取得的个人财产产生没收作用;鉴于,政府的政策是鼓励缴纳应缴的关税和税款,并制止由于这种所谓的“热车“球拍”;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一般命令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据此我已承担整个政府的运作方向,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 百分之五十(50% ) 并且允许对政府征收的关税和税款全面扣除百分之七十 (70%) 从免税个人/实体转让给非免税个人/实体的车辆,或此类车辆的税款正确未征收关税,具体取决于此类车辆的年份型号和以下机制: 海关局应: 根据当前关税和税率以及当前转换计算这些车辆的正确关税和税款速度 外汇; 1970年至1972年车型减税总额50%,1969年及以下车型减税70%;在出示海关局核实的付款证据后,扣除这些车辆最初可能支付的任何关税和税款;收取政府仍欠政府的余额,作为这些车辆的关税和税款;为评估关税和补偿税,当年(1972 年)应被视为首次销售或转让的日期;如果仍需缴纳的关税和税款超过五千比索 (P5,000),业主可以分两 (2) 期等额支付,第二期不迟于 1973 年 3 月 31 日支付,否则机动车辆将被完全没收,并有利于政府退还以前缴纳的关税和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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