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72 年 10 月 16 日 23 日 ] 宣布在某些条件下进行税收特赦[*] 鉴于,政府的政策是让逃税者有机会进行改革并从头到尾成为新社会的一部分;鉴于,由于逃税会受到刑事和民事处罚,希望让步并愿意改革的逃税者可能不愿披露其所得税责任;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一般命令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据此我已接受整个政府的运作指导,特此声明并命令: 在所有自愿的情况下披露任何自然或法律纳税人在国内或国外实现的以前未征税的收入,所得税的征收和因未付款而导致的处罚,以及《国家国内税收法》、修订后的刑法下的所有刑事和民事责任特此宽恕守则、《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代之以对此类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征收 10% (10%) 的税,但须符合以下条件:(a) 这种以前免税的收入必须是在 1972 年之前赚取或实现的; (b) 纳税人必须在 1972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向国税局局长提交通知并报税,以显示此类以前未征税的收入; (c) 如果该等以前未征税的收入或其一部分是在国外囤积的现金,则该等现金必须在该等现金发生之日起六 (6) 个月内汇回并存入菲律宾的任何银行或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1) 政府债券 2) 政府证券 3) 政府债券或 4) 任何生产性企业 如果该等先前免税收入或其中的一部分包括存放在菲律宾私人金库或保险箱中的现金,则此条件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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