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72 年 10 月 2 日 8 日 ] 颁布管理石油勘探和开发的法律[*] 鉴于该国本土石油资源的发现和开发对于整个国家发展计划至关重要;鉴于石油勘探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投资以及技术和经验,而这些资金、技术和经验在国内是不具备的,因此有必要让有资本的外国公司,应吸引技术和经验来勘探和开发该国的石油资源,无论是与政府或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鉴于,鉴于现有法律的限制,外国石油勘探公司尚未被充分吸引到创造和投资石油勘探企业;鉴于,在 1972 年 9 月 21 日颁布第 1081 号公告之前,国会悬而未决一项名为“促进土著石油的发现和生产及其拨款的法案”的石油勘探措施,命名为参议院 No. 531,我已将其认证为需要立即颁布的紧急措施之一;鉴于,这项措施对于实现本届政府的目标是必要的,即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立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命令并颁布上述题为“促进土著石油和拨款的发现和生产的法案”的石油勘探措施特此附上并成为本协议一部分的“因此”,应在此完全采纳,并从此成为该土地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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