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5 条 (B) 款的法案,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编号6767]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10月30日
H. No. 21124 / 85 OG No. 51, 8201(1989 年 12 月 18 日);询问者 89 年 11 月 6 日; 1 VLD 94 2d [ 共和国法号。 1989 年 10 月 30 日,第 6767 号法案,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5 条 (B) 款,经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第 145 条,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b) 段特此进一步修订,增加新的第 (4) 项,内容如下: “从价税率” (4) 石脑油在用作原材料时石化产品的生产 0% 条件是,由国内炼油厂加工的石脑油(如果能源监管委员会确定可用),在为此目的进口任何石脑油之前应使用:此外,包括燃料油在内的副产品石脑油加工成石化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柴油、煤油、裂解汽油、液化石油气及发电量大致相同的类似油类,适用从价税的具体规定。本节 (b) 段中的规定,除非此类副产品通过销售、易货或交换方式转移到任何当地炼油厂,以便进一步加工或混合成从价计价的成品根据本节上述 (b) 段征税。” SEC。 2. 国税局经财政部批准,制定有效实施本法所需的规章制度。...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5 条 (B) 款的法案,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编号6767]pdf预览版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5 条 (B) 款的法案,经修正[共和国法案编号676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