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839 / 66 OG No. 18, 4505(1970 年 5 月 4 日) 6110, August 04, 1969 ]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某些规定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二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2 节。局官员。——国税局应设一名局长,称为国税局局长,两名副局长,称为副局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的第 5 节特此修改为:“SEC. 5. 国税局局长提供的表格、证书和设备。——除其他外,这是国税局局长的职责规定、提供并向适当的官员分发必要的许可证、内部印花税票、用于密封重量和度量的标签或标签,以及所有其他形式、证书、债券、记录、发票簿、仪器、设备, 以及用于执行属于该局管辖范围内的法律的设备。为此,国内税收印花税票、条形印花税票、科学印花税票和标签应由国内税务局局长以与菲律宾货币相同的方式印刷。”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在同一法案第 7 节之后插入一个新节,称为第 7-A 节,内容如下:“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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