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255 H. No. 6216 / 95 OG No. 39, 6831(1999 年 9 月 27 日);马尼拉标准 7/2/99 ;马来亚 2099 年 7 月 2 日 [ 共和国法号。 8749,1999 年 6 月 23 日] 一项提供全面的空气污染控制政策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基本空气质量政策第 1 节. 短标题。 - 该法案称为“1999 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原则宣言。 - 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享有符合自然节奏与和谐的平衡健康生态的权利。国家应促进和保护全球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承认地方政府单位处理环境问题的首要责任。国家承认清洁栖息地和环境的责任主要是基于区域的。国家也承认“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最后,国家承认清洁和健康的环境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因此应该受到所有人的关注。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政策声明。 ——国家实行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平衡的政策。为实现这一目标,应推行可持续发展框架。国家的政策是: 制定一个由政府通过适当授权和有效协调职能和活动来实施的整体国家大气污染管理计划;通过应用市场工具,鼓励公民和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自律;主要关注污染预防而不是控制,并为空气污染提供综合管理计划;促进公共信息和教育,并鼓励知情和积极的公众参与空气质量规划和监测;为项目、计划或活动的短期和长期不利环境影响制定并执行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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