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的法案。第639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09月10日
编号712 号910 / 68 OG No. 6, 1104(1972 年 2 月 7 日) 6395,1971 年 9 月 10 日] 一项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章程》,此后应改为:“第 1 节。政策声明。——国会特此修订宣布(1)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菲律宾水资源,用于包括发电在内的所有有益用途,以及(2)通过开发各种来源的电力实现菲律宾的全面电气化,以满足工业发展的需要农村电气化的分散和需求是国家的主要目标,政府的所有机构和机构,包括其金融机构,都应协调和支持这一目标。”SEC。 2.国家电力公司;其企业生活; “公司”和“董事会”的定义。——执行上述政策,具体承担发展水力发电和核能、地热能和其他来源的电力生产,以及电力传输在全国范围内,根据第 120 号联邦法案创建并被称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公共公司将在其现有公司存在期满后继续存在 50 年。 “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公司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其项目和运营的利益传播给尽可能多的人口,并且公司应忠实地执行将促进吕宋岛全面电气化的项目群岛、米沙鄢群岛和棉兰老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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