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171 / 51 OG No. 7, 3375(1955 年 7 月) 1300,1955 年 6 月 16 日] 修改菲律宾国家银行章程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名称——住所和营业地。特此创建被称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银行。其主要住所和营业地点应在马尼拉市。公司权力 SEC。 2. 公司的权力和义务。——上述国家银行在其组织后应为法人团体——并有权: 制定其章程;采用和使用印章;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依照有关信托公司的法律规定经营信托业务;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以及开展和从事一般银行业务所需的偶然权力;为农业、工业和其他生产性企业的建立、恢复或扩建提供长期贷款和垫款以及房地产和/或其他可接受资产的担保:但此类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总和实收资本和未减值盈余、长期债务和义务以及总存款的 30%:此外,与不超过 1000 比索的贷款申请有关的公证服务是免费的,并且在银行没有律师的地方,由治安官和其他政府公证人免费提供公证服务;投资于期限不超过三十年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担保的抵押品;经菲律宾总统批准,以其不动产担保的信贷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证明,但不超过其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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