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22 H. No. 1336 / 65 OG No. 42, 11193(1969 年 10 月 20 日)[ REPUBLIC ACT NO. 5487,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规范私人侦探、守望者或保安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法案的简称。该法案将被称为“私人保安机构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的范围——私家侦探、守望者或保安机构的组织、运作、业务和活动应受本法规定的约束。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的定义——(a) 人——本法中使用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例如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和/或商务局,(b) 私人侦探机构。私人侦探机构是指任何人,为了受雇、报酬或受委托,从事或从事或自称从事或从事侦探机构的任何人,或侦探服务,(c) 私家侦探。私家侦探是指任何非正规警察机构或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的人,他们为雇佣、报酬或佣金而从事侦探工作,(d) 守望者或安全机构。- 任何提供或提供个人服务以监视其住宅或商业场所的人,或两者兼而有之,以通过订阅进行租用或补偿,应称为守望者,以及任何招募人员、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s、培训、召集、提供和招揽个人或商业公司、私人或政府拥有的公司从事其服务或其看守人的服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从事或自称从事或从事任何机构、办公室或服务或观察员,或监视住宅或商业场所,或两者兼而有之,以通过订阅获得租金或补偿,应称为看守或安全机构, (e) 执照或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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