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095 H. No. 18740 / 66 OG No. 13, 3118(1970 年 3 月 30 日)[ REPUBLIC ACT NO. 5980, August 04, 1969 ] 一项规范金融公司的组织和运营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本法称为“融资公司法”。部分 2. 政策声明。特此宣布为国家规范金融公司经营活动的政策,以健全、稳定、高效的方式开展业务,使其能够更好地公平有效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公众和工业、商业和农业;减少和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做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本法中使用的术语: (a) “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公司或合伙企业,但受菲律宾中央银行、保险专员和合作社管理办公室监管的公司除外,它们主要是为向消费者和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提供信贷便利而组织的,通过贴现或保理商业票据或应收账款,或通过买卖合同、租赁、动产抵押或其他债务证据,或通过出租汽车、重型设备和工业机械、商业和办公机器和设备、器具和其他动产; (b) “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指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c) “信用”是指任何贷款、抵押、信托契约、预付款或贴现;任何有条件的销售合同、任何销售合同、财产或服务的销售或销售合同,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交付,根据该合同,部分或全部价格应在作出此类销售或合同后支付;任何租购合同;针对或交付财产或金钱的任何选择权、要求、留置权、质押或其他索赔,任何购买或其他获得或任何以上述任何义务或索赔为担保的信贷;以及具有类似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或一系列交易; (d) “购买折让”是指购买或转让的应收账款价值与财务公司就该项购买或转让支付的净额之间的差额,不包括费用、服务费、利息和其他附带费用信贷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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