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33 条第一节的法案,该法案题为“授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情况下抵押私人不动产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修订4381.[共和国法案号。第488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S. No. 362 H. No. 6609 / 63 OG No. 44, 9889(1967 年 10 月 30 日)[ REPUBLIC ACT NO. 4882,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33 条第 1 条的法案,题为“授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情况下抵押私人不动产的法案” ,经第 4381 号共和国法案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33 号共和国法第一节,迄今已由第 4381 号共和国法修订,特此进一步说明修改为如下:“SEC 1.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私人不动产可以抵押给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但如果抵押权人或其利益继承人没有资格获得或在菲律宾拥有公有领域的土地,在抵押存在期间不得占有抵押财产,除非在违约后且仅出于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接管、执行或其他程序的目的,否则不得占有抵押财产,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自实际拥有起五年以上的期间内,在止赎的情况下,不得投标或参与此类不动产的任何销售:但是,该抵押权人或利益继承人可以在违约后按照规定的止赎和接管的司法程序占有该财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从实际占有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33 条第一节的法案,该法案题为“授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情况下抵押私人不动产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修订4381.[共和国法案号。第4882章pdf预览版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33 条第一节的法案,该法案题为“授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情况下抵押私人不动产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修订4381.[共和国法案号。第4882章pdf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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