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条件下授权私人不动产抵押给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法案。 133]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6月14日
H. No. 1026 / 43 OG No. 7, 2568(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14 日,第 133 条] 一项授权私人不动产抵押的法案,有利于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但须符合某些条件。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私人不动产可以抵押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可再延长五年,有利于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但抵押权人或其利益继承人,如果被取消在菲律宾取得或持有公有领域土地的资格,则不得因以下原因竞标或参与此类不动产的任何出售这样的抵押。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凡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法律、命令或法规或其部分,均相应废止或修改。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7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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