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33 条第一节的法案,题为“授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为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提供私人不动产抵押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 4381 号] ]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S. No. 890 / 62 OG No. 33, 5900(1966 年 8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965 年 6 月 19 日,第 4381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33 条的第 1 条,题为“授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的情况下抵押私人不动产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菲律宾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33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尽管有相反的规定,私人不动产可以抵押给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但抵押权人或其利益继承人,如果没有资格在菲律宾取得或持有公有领域的土地,则不得占有或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享有抵押财产的孳息,不得拍卖或参与该不动产的止赎。” SEC. 8. 本法施行经其批准。 1965 年 6 月 1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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