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8625 / 66 OG No. 21, 5192-18(1970 年 5 月 25 日) 1965 年 6 月 19 日,第 4442 号法案,修订第 398 号《共和国法案》第 18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98 号共和国法案第 18 节修改如下:“第 18 节。减少和/或暂停勘探工作义务和年度勘探税。尽管有 1949 年《石油法》第 47 条的规定,石油勘探特许公司在其特许权中花费的最低工作义务在此减少了 50%从本法案生效时的当前特许年度开始连续两个特许年度:条件是,在情况需要时,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根据矿业部长的建议,可以将这一两年的期限再延长一段时间两年:进一步,前提是在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事先批准后,按照建议 b y 矿业总监表示,在上述两个特许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所需花费的工作量减少,可以在上述两个特许年度中的任何一个年度花费。 “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根据矿业总监的建议,可以在石油法、法规和特许权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给予石油勘探特许权持有人两个或更多特许权年以及勘探进展情况,根据良好的油田实践,勘探钻探是操作中的下一个合乎逻辑的步骤,如正式提交给矿业总监的技术报告所示,表明已进行了充分的地质现场工作至少划定一个有利的构造,具有有利的岩性,并且具有令人满意的地表和可能的地下岩石单元的古生物学相关性,和/或当通过令人满意的地球物理调查表明有必要进行勘探钻探时,暂停工作义务三个特许权期间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年,e根据矿业局局长的建议,可以再延长三年:但是,如果矿业局不能证明其以合理的勤勉和合理的费用忠实地完成了勘探工作,则根据本修正案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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