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泛东方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境内建设、建立、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449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1888 / 62 OG No. 46, 8611(1966 年 11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4493,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泛东方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境内建设、建立、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提供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以及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其他适用法律,泛东方广播公司特此被授予为商业目的建造、建立、维护和运营的特许权,以及在菲律宾境内的公益无线电广播电台:条件是,该特许权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为期 25 年,除非在菲律宾境内开始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否则该特许权无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并在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此外,受赠人应提供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无线电广播电台在重要的公共问题;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播放淫秽或不雅的语言、行为或场景,不得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不得危害公众健康,不得煽动、鼓励、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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