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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82 条 (B) 款和第 191 条第 1 款的法案,经修订。第4574章]
相关行业
:
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65年06月19日
H. No. 5065 / 63 OG No. 2, 283(1967 年 1 月 9 日) 4574,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82 条 (B) 款和第 191 条第 1 款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82 节 (B) 款,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B) 职业税。每年应按以下方式征收职业税:”(1) 七十五比索:“(a) 律师、医生、建筑师、室内装潢师、注册会计师、土木、电气、化学、机械、采矿或卫生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和分代理人、报关行、海事测量师、精算师、注册水管工、兽医、牙科医生、配镜师、商业飞行员、烟草和其他国内外产品的专业评估师或鉴赏家,持有执照的船长和船舶总工程师;“(b) 机械设备工程师、初级机械工程师和经过认证的设备机械师,除非他或她是专业机械工程师,并且拥有为机械工程师缴纳相应的固定税。 “此处使用的‘机械工程师’一词是指第 294 号联邦法案中定义的专业机械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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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第 183 条 (B) 款和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99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15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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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83 条 (b) 款的法案。第27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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