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267 / 61 OG No. 19, 2773(1965 年 5 月 10 日) 4156,1964 年 6 月 20 日] 一项创建菲律宾国家铁路的法案,规定其权力、职能和义务,并为其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名称、期限和住所。作为菲律宾政府提供全国铁路和运输系统的工具的公司,特此创建,称为菲律宾国家铁路,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存续五十年。他的主要办事处应设在马尼拉市,并应在菲律宾境内或境外设有适当开展业务所需的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该公司应隶属于经济协调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目的和具体权力——菲律宾国家铁路应具有以下目的和具体权力: 收购和持有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的资产,以及继承或收购、维持和经营此类赠款、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现在持有和享有的特许权和特许权;拥有或经营铁路、有轨电车和其他种类的陆路运输、船舶和管道,以在菲律宾任何地点之间运输乘客、邮件和财产,以供考虑;作为其主要目的的辅助,拥有和/或经营发电厂、旅馆、餐馆、码头、仓库、木材特许权、煤矿、铁和其他矿产,并制造机车车辆、设备、工具和其他器具;建设和运营与其铁路线、收费高架桥、收费隧道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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