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74 / 63 OG No. 1, 25(1967 年 1 月 2 日)[ REPUBLIC ACT NO. 4566,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为承包商创建菲律宾许可委员会、规定其权力、职责和职能、为此提供资金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法案的标题。——该法案将被称为“承包商执照法”。第 I 条——管理 SEC。 2. 委员会的组成——为了执行本法的目的,特此设立一个“菲律宾承包商执照委员会”,隶属于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其他两名成员,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成员资格——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应在其承包业务的分支机构中被认可为十年或以上,在其被任命之前至少八年的菲律宾公民和居民,在至少三十五岁,品行端正。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任期——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首次任命的董事会成员任期如下: 主席任期三年;一名成员,任期两年;和其他成员一年。任何委员会成员可因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无能、渎职以及不专业、不道德、不道德或不光彩的行为而被菲律宾总统免职:但在调查过程中,菲律宾总统应有权暂停该被调查成员并指定一名临时成员代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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