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766 / 57 OG No. 50, 9007(1961 年 12 月 11 日) 3089,1961 年 6 月 17 日] 一项向金矿行业提供援助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简称。该法案称为“1961 年黄金开采业援助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术语定义。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自含义: a) “黄金生产商”是指生产黄金作为主要产品或副产品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在本法案生效之日,单独或通过运营协议; b) “政府”是指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c) “董事会”是指由菲律宾总统创建的实体或办公室菲律宾执行本法的规定; d) “边际金矿”是指总净利润低于该特定矿山应确定的基本利润的任何矿山; e) “超边际金矿”指任何矿山的总净利润等于或超过该特定矿山的“基本利润”; f) “基本利润”是等于剩余资本投资总额除以的商的利润预期剩余寿命etime 矿石储量加百分之十;或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以较低者为准; g) “净利润”就本法而言是指销售金条的总收入减去本法定义的总生产成本; h) “矿山的预期寿命”应根据特定矿山报告并经董事会批准的总正矿石储量加上合理可能的矿石总储量加上合理可能的矿石总储量除以年吨位的公式计算提取; i) “剩余资本投资总额”包括对尚未摊销和/或耗尽的矿山财产、厂房和设备的投资; j) “矿山财产”包括采矿权、地表权、竖井、主隧道和其他资本开发; k) “厂房和设备”包括磨机、提升机房、机头架、动力房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运行中使用的所有设备; l) “总收入”是指作为独立实体经营的每个矿山或矿区的矿山总产量或金条的实际市场价值,未扣除采矿、碾磨、精炼、运输、处理、营销或任何其他费用; m) 矿山金条的“生产成本”是指生产者发生的并适当归属于金条生产的成本,包括采矿、碾磨、冶炼、精炼、生产税、营销费用、运输、行政铸造、折旧和根据为执行本法规定而设立的董事会将采用的标准化程序耗竭,摊销修复费用和资本贷款利息; n) “直接援助”是指对边际金矿和超边际金矿的直接援助,援助期限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年; o) “新开采的黄金”是指从未进行过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任何来自工厂或冶炼厂的新鲜黄金,经黄金生产商认证并经委员会确认; p) “自由市场”是指国内公开市场; q) “援助”是政府在本法案生效期间给予黄金生产商的金额; r) “官方价格”是指以菲律宾比索计算的相当于每盎司黄金 35 美元的官方价格或菲律宾政府随后确定的任何其他官方价格; s) “盎司”是指金衡盎司,即一磅五千七百六十格令或四百八十格令或 31 的十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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