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75 / 55 OG No. 30, 5723(1959 年 7 月 27 日)[ REPUBLIC ACT NO. 2261,1959 年 6 月 19 日] 一项通过激励边缘和次边缘行业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尽管有相反的法律规定,但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了以下产品,即:国内边际矿产,特别是矿石或作为主要产品或副产品的铜、铁、耐火铬或冶金铬、锰、水银和煤的精矿;番荔枝糖和“d”类糖;刺绣;珍珠纽扣;低档大麻及其制品;锯材(非出口级)、低档木材和低档单板;铁路关系;雪茄和低档烟草;椰棕纤维;工业盐;木薯及其制品;蛇皮和鳄鱼皮;和花生,可以在商品对商品贸易的基础上出口到与菲律宾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前提是:考虑到健全的商业管理,上述产品不能在国外市场上以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盈利出售和公认的商业惯例;并保证有足够的上述产品供应以满足当地的需求。前项产品之出口,未经国家经济委员会于本法批准后六十日内,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核定,并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得出口。这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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