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黎刹省圣马特奥市的法案,授予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特许经营权。[共和国法案编号。 2045]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3日
H. No. 6928 / 53 OG No. 23, 8502(1957 年 12 月 15 日 [共和国法案第 2045 号,1957 年 6 月 23 日] 授予黎刹省圣马特奥市的电灯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热力和电力系统.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受第 3636 号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经联邦第 1 号法案修订一百三十二,根据宪法的规定,黎刹省圣马特奥市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五十年内,享有建设的权利、特权和权力,维护和操作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以便在黎刹省圣马特奥市内产生和分配电灯、热力和/或电力以供出售。SEC. 2. 电费——限制净利润。——电费率l 固定,使受让人每年获得的利润不超过此处定义的费率基数的 6%: 除非原始费率事先得到公共服务委员会的批准,否则受让人不得开始运营:此外,在其运营的第一年应报告的利润超过每年 6% 的受让人应立即将其现有费率降低一个百分比,即报告的利润超过每年 6%承担该年度报告的收入: 前提是,在随后的每一年中,尽管前几年的税率降低,受让人报告的利润仍超过每年 6%,但应将税率降低一个上一年度超过每年百分之六的报告利润占同年报告收入的百分比,减少为 m不迟于每年 4 月 1 日追溯至同年 1 月 1 日:此外,如果适用于客户的降价意味着现行费率的降幅小于 1% 或将包括该部分,则不降价费率应以该部分为限,但该金额应存放在受赠方的专项基金中,仅可用于改进和扩展系统:此外,受赠方应按照前一项附带条件不是决定性的,但可以在公共服务委员会在审计总署和政府其他机构的合作下进行的核查中认为合理的比率进一步增加由总统指定的收入和运营费用的费率基础:此外,任何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对公职人员和雇员处以开除公职,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对违法行为负责,但不影响有关受让人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金额为多收费用加上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两倍,该责任可以独立于同一行为引起的刑事诉讼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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