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30 / 53 OG No. 19, 6445(1957 年 10 月 15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1899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 一项授权特许城市和直辖市开垦滨海土地的法案。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 第 1 节 特此授权所有直辖市和特许城市自行承担费用,通过疏浚、归档或其他方式开垦毗邻的任何滨海土地。并建立、提供、建造、维护和维修适当和适当的码头和港口设施,这些市政当局和特许城市可以与财政部长和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协商确定。SEC. 2. 任何和所有本条例所规定的填海造地,为各直辖市或特许市的财产。 f 国民政府。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进行本次开垦,以及根据本条例第一节可能提供的码头、码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建造、维护和修理,特许城市在此授权债务。与任何个人、协会、公司或贷款机构。在适当的申请下,同样按照财政部长可能确定的金额和条款和条件发行债券。此类债券应由菲律宾政府担保,其发行、服务和清算应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承担。证券交易委员会。 4. 除码头、码头和堤岸、道路、公园和其他公共改善设施可能需要的土地外,所有按本规定开垦的土地,均可根据直辖市或特许城市规定的规章制度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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