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马尼拉时报出版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152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6月16日
H. No. 4659 / 52 OG No. 9, 4205(1956 年 8 月 16 日) 1524 年,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马尼拉时报出版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规定,特此授予马尼拉时报出版公司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在政府未成立期间继续有效在受让人选择的地点提供类似的服务,以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在菲律宾建造、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但除非建造至少一个广播电台或电视台自本法核准之日起二年内开办,四年内竣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向民众宣传;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传播淫秽或不雅语言或言论,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的管理及其他目的的法律”;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于本节所述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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