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晚间新闻出版公司特许权建立广播和电视电台的法案。第133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6月16日
H. No. 3750 / 51 OG No. 8, 3884(1955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337,1955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晚间新闻出版公司特许权,以建立广播和电视广播电台。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的规定,晚间新闻出版公司特此授予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在政府未在受赠人选定的地点建立类似的服务,以建设、维护和运营菲律宾的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时间:前提是,该特许经营权应除非在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或一个电视台,并在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否则无效:此外,受赠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无线电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向民众提供重要的信息公共问题;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的管理及其他目的的法律”;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电台,应尽可能适用于第一节所述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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