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 349 的法案,题为“在特定条件下将人体器官或人体的任何部分或部分用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的许可合法化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105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2日
S. No. 115 / 50 OG No. 7, 2946(1954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1056,1954 年 6 月 12 日] 一项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349 号的法案,题为“一项允许将人体器官或人体任何部分或部分用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的许可合法化的法案,在某些条件下。”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349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题为“允许使用人体器官或人体任何部分或部分的合法化的法案在某些条件下用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的机构”,特此修改为:“第 1 节。一个人可以有效地授予有执照的医生、外科医生、知名科学家或任何医疗或科学机构,包括眼库和其他类似机构,有权在设保人死后随时分离其身体的任何器官、部分或部分,并将其用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出于医疗、外科或科学目的,出于正当理由将与设保人的身体分离的任何器官、身体部位或部位。”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二节特此修改为: “SEC. 2. 本法案第一节所指的授权必须: 以书面形式; 指明获得授权的个人或机构; 机关、部分或要分离的部分,该机关、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具体用途或用途;以及由设保人 i 和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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