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 CARCAR ELECTRIC AND ICE PLANT CO., INC. 在宿务省 CARCAR 市的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44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6月07日
H. No. 1040 / 46 OG No. 6, 2465(1950 年 6 月) 444,1950 年 6 月 7 日] 一项法案,授予 CARCAR ELECTRIC AND ICE PLANT CO., INC. 在宿务省 CARCAR 市的电灯、热力和电力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根据第 3636 号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经第 133 号联邦法案修订二、根据宪法的规定,Carcar Electric and Ice Plant Co. Inc. 在本法案获得批准后的 25 年内被授予建造的权利、特权和权力,维护和运营电灯、热力和发电厂,以便在宿务省卡尔卡尔市内产生和分配电灯、热力和/或电力以供销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明确规定,如果政府希望自行维护和经营本授权的工厂和企业,受让人应放弃其特许经营权,并将其中所有可使用的设备按成本(减去合理折旧后)交给政府.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0 年 6 月 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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