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83 [共和国法第 683 号186, 1947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考虑教师和其他具有一定教育资格且在政府服务部门连续工作了 10 年且未接受任何公务员考试的公务员作为公务员资格。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的:第 1 节。尽管有任何与现行法律或法规相反的规定,公立学校的所有持有教育科学学士学位的教师,在农业或商业领域,以及在他们被任命时菲律宾师范学校或菲律宾艺术与贸易学院的毕业生,并且一直连续服务十年到现在,都被认为是意图和目的,公务员有资格成为高级教师,拥有与菲律宾政府长期雇员身份相关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在被任命为教师时的学术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并连续服务十年,同样被视为具有永久身份的初级教师资格的公务员。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本科生且连续服务十年的教师均被视为具有永久地位的正规教师。证券交易委员会。 2.在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政府服务部门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官员或雇员,连续至少连续十年,应被视为具有以下类别的永久地位的公务员资格:一级: —在任命时具有大学学历的人;二年级——在被任命时是学术或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三年级——在任命时接受过任何教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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