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创建紧急货币委员会、登记、存款和取缔紧急货币票据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2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9月25日
H. No. 508 [ 共和国法案第 508 号1946 年 9 月 25 日 22 日] 一项法案,规定了紧急货币委员会的创建、紧急货币票据的登记、存款和取缔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本法可称为“1946 年紧急货币登记和存款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兹设立紧急货币局(本法中简称局)。委员会应由三名成员组成,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从现在为政府服务的人员或私人生活人员中任命。非政府官员的董事会成员应获得总统在任命时确定的补偿。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应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清算董事会事务的时间届满。董事会成员的空缺不应影响董事会其余两名成员行使其所有职能的权力。理事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原遴选办法补齐。董事会成员应获得与其职责相关的必要差旅和其他费用,或每日津贴代替,由财政部长在总统批准后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所称紧急货币,包括一切投降前紧急发行、游击发行及所谓的山钱。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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